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发生组织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和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电告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机构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需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团体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自动退会的会员,应主动上交会员证书,并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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