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为本市工程造价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协会建设做出显著成绩的会员,本会将定期给予表彰,并分别授予“优秀团体会员“或”优秀个人会员“称号。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行规行约的会员,视情节本会可给予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提醒、质询、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会有权按有关规定建议将会员的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相关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国家民政部或政府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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