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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简介
2015-4-9
来源:未知
点击数: 11708          作者:未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徐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由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及咨询、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单位和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发挥协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参与管理、反应诉求的作用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协会接受徐州市建设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徐州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指导单位是。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本团体接受徐州市民政局和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不设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徐州市和平路64号帝都大厦19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参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及有关方针、政策、制度等问题的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 研究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改革与发展等方面理论和策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三) 制定和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标准、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行业公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

      (四) 组织国内和省内相关组织间业务交流,开展专题研讨调研活动,为会员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提供服务;

      (五) 承担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六) 为会员提供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编辑发行本市造价管理期刊;

      (七) 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 协调会员间关系,调解会员间争议,受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违规投诉,对违规者按行规行约惩戒或提请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九)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其他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

      1 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成员,外市(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2 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教育、中介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3 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行业造价协会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

      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工作者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协会秘书处审查入会申请;

      (三) 审查通过后交纳会费,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要求协会维护其相关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 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

      (六) 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二) 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四) 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建言献策;

      (五)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本协会不设监事会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过徐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70%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协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30%。【最高不超过1/3】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必须为本协会会员

      (二)理事须经本协会会员推荐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 授权秘书处吸收会员,决定会员的退会和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顾问、名誉职务、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决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6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20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理事长)或者 60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审批协会经费收支。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三) 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条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日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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