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徐建发〔2017〕66号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建管处: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34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严格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加大宣传力度,规范合同文本,积极推行工程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对2017年7月1日以后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的建筑施工合同,一律不予备案。要立即组织对已备案的建筑施工合同进行排查,一经发现未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的,要即刻整改,重新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 苏建质安〔2017〕34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14日
暂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