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造价员职业技能竞赛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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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工劳动竞赛活动领导小组
苏建竞(2015)11号
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工程造价员职业技能竞赛规程》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园林局、建工局: 现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造价员职业技能竞赛规程》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造价员职业技能竞赛规程
2015年7月10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工程造价员职业技能竞赛规程
根据《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造价员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苏建竞〔2015〕8号)的精神要求,为了加强技能竞赛管理,规范竞赛程序,明确竞赛事项,特制定《2015年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造价员职业技能竞赛规程》。竞赛规程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竞赛项目名称 1、竞赛项目名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造价员职业技能竞赛”。 2、职业技能竞赛区别对象分为“江苏省工程造价技能竞赛”和“江苏省职业院校工程算量技能竞赛”。 其中:造价从业人员参加“江苏省工程造价技能竞赛”,职业院校学生参加“江苏省职业院校工程算量技能竞赛”。 二、代表队和选手 1、江苏省工程造价技能竞赛参赛对象。“江苏省工程造价技能竞赛”由市级选拔赛确定选手,并组成代表队参加竞赛。 市代表队选手不得超过10人。参赛选手的个人身份信息必须与通过选手资格审查的个人身份信息一致。 2、江苏省职业院校工程算量技能竞赛参赛对象。“江苏省职业院校工程算量技能竞赛”由院校为单位组织本校在校学生,并组成代表队参加竞赛。 学校代表队选手不得超过3人。参赛选手的个人身份信息必须与通过选手资格审查的个人身份信息一致。 3、选手入场参赛。参赛选手必须持贴有选手照片的“选手入场证”和“个人身份证”进入竞赛场地,按指定作业位参加竞赛。 “选手入场证”由竞赛组织委员会统一编号,统一印制。 4、竞赛成绩。选手的参赛成绩,既计为个人成绩,同时也计入代表队的团体成绩。 三、竞赛内容和作业 1、竞赛范围。参赛选手以手工作业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独立进行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定额问题的解答和计量计价技术问题的分析和解答,按项目图纸进行工程量计算和定额套用。 2、竞赛内容。技能竞赛全面考核选手的综合技能,内容包括:理论(选择题、判断题),土建工程(含钢筋算量、模板算量),装饰工程(地面、吊顶、墙裙等),安装工程(水、电等)。 理论知识竞赛以试卷的形式下达,手工算量计价竞赛以项目任务书、施工图形式下达。 3、竞赛时间。竞赛分为两个时间阶段进行。第一时段进行理论竞赛。理论竞赛采取闭卷形式,赛时60分钟,参赛选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题并交卷。第二时段进行算量计价竞赛。算量计价竞赛采取开卷形式,赛时300分钟。参赛选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指定项目的图纸阅读,独立完成有关竞赛内容的计量计价,定额套用,并交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清单和工程造价计算书。 四、竞赛工具和资料 1、选手参赛应自备铅笔、钢笔、橡皮、修改液,计算器,比例尺、直尺,规范、标准、定额资料和工具书。 2、电脑、手机和其它无线通信设备不得带入竞赛场地。 3、适用规范、标准、定额资料名称: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 (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5)《混凝土结构施工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11G101-1、11G101-2、11G101-3); (6)《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7)《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第四、九、十、十一册; (8)《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五、成绩评定方法和分值比例 1、选手成绩评定。竞赛对参赛选手的答题、算量过程、算量结果、计价过程、计价结果、规范标准应用、定额套用的完整性、准确性、正确性,比对标准答案进行评判、给分,并复核、登分。 2、竞赛分值和比例。选手参加竞赛的个人总成绩为150分,各部分的基本分值和占总分的比例为: 理论考核30分,占总分20%; 清单编制60分,占总分40%; 清单计价60分,占总分40%。 3、选手成绩排名。理论竞赛和算量计价竞赛分别计分,其中理论竞赛合格线18分,算量计价竞赛合格线72分。参赛选手理论竞赛成绩和算量计价竞赛成绩均为合格的,其总成绩方可纳入选手排名。 选手竞赛成绩相同时,按作业用时少的排在前。 参赛选手的成绩由竞赛组织委员会报“第三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百万农民工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公布获奖人员名单。 选手个人竞赛成绩和排名,代表队竞赛总分和排名,可通过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查询。 六、违规行为处理和扣分 选手应遵守规定,服从裁判。选手欲离开作业位或提问,应举手报告,并经裁判同意。有下列情形的,由裁判人员对选手作出处理: (1)未按规定时间进入竞赛现场,迟到时间超过15 分钟的,按选手弃权处理。 (2)在竞赛过程中未举手报告,或报告未经裁判人员同意,擅自离开作业位的,扣罚成绩2分;擅自离开作业位走出竞赛场地的,扣罚成绩5分。 (3)在竞赛作业过程中,大声喧哗、与他人讲话的, 扣罚成绩2分;与他人交头接耳、讨论作业的,扣罚成绩5—10分;扰乱赛场秩序,不服从裁判和管理的,取消比赛资格。 七、申诉与仲裁 1、申诉。参赛选手对竞赛现场的裁判事项不服的,可以在竞赛结束后2小时内由代表队的领队向仲裁工作组提出申诉。 申诉应书面表达申诉事项、申诉理由、申诉依据、申诉目的。申诉书应经涉事选手和代表队的领队签字。 2、仲裁。仲裁工作组对申诉事项应及时受理,并合议仲裁。仲裁工作组对申诉有依据、申诉理由充分、申诉目的正当的申诉,予以支持,并改正失当的、错误的裁判事项。仲裁工作组对申诉无依据、申诉理由不充分、申诉目的正当的申诉,不予支持。 仲裁工作组收到申诉书后6小时内向申诉人告知仲裁意见,并发放仲裁意见书。 仲裁工作组的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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